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1460號
TNEV,95,南簡,1460,200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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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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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