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