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02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 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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