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279號
TPBA,95,簡,279,2006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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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簡字第00279號
原   告 中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永仁(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府訴字第09426735300 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被告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7 日14時30分,至臺 北市○○區○○路26號1 樓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勤務,查 認原告未取得被告核發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 「重鉻酸鉀」之運作行為,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 第2 項規定,被告遂掣發94年9 月7 日T001352 號執行違反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35條 第7 款規定,以94年9 月13日毒字第Y00000000 號處理違反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後,就罰鍰 部分仍然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原告貯存重鉻酸鉀而未取得被告核可文件之行為,是否即違 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毒性化學物 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⒉被告稽查人員所查獲之「重鉻酸鉀」樣品,係以密封瓶裝 ,性狀安定,不會有蒸發、氧化情事,毫無污染環境更無 危害人體健康事實,被告誤認實情逕為告發處分,自屬違



誤。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 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 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對化 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 或廢棄等行為。…」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 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毒性化 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 關核可者,不受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 限制。」第35條第7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七、 違反第27條第2 項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另經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2 月23日環署毒字第0940013006B 號 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 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 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 條、第9 條、第10條、 第11條、第16條、第27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 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 所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25 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 編號001 至019 、022 至126 及128 至164), 其最低管 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毒 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 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8 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 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 一覽表如附表4 。(一)運作列管編號001 至019 及022 至066 者,不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
⒉卷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 查勤務,發現原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之運作 行為,未取得被告核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 限量之運作核可文件,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依法告發處分,並無違誤。次查原告表示 :「原告放置在密封樣品櫃內重量僅有半斤重鉻酸鉀樣品 ,系爭藥品以密封瓶裝,性狀安定,不會蒸發、氧化情事 ,毫無污染環境更無危害人體健康事實」一節,依據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運作」係指對化學物 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 棄等行為,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貳點第3 款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其單一物質任一時刻之運作量低 於最低管制限量者,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 最低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規定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換言之,原告運作(貯存)毒性化 學物質(重鉻酸鉀含六價鉻含量達1w/w﹪以上),其重量 即使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500 公 斤),仍應報經被告核可後始得運作。本件原告貯存毒性 化學物質重鉻酸鉀濃度為99.5﹪w/w 以上,換算成六價鉻 含量為35.2﹪w/w 以上,原告即應取得運作核可,方得運 作。從而,被告依首揭法條及公告之規定,處原告6 萬元 罰鍰,並無不合。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 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 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對化學物 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 等行為。…」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 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毒性化學物質 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受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限制。」第 35條第7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七、違反第27條第2 項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 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 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同法施行 細則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 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94年2 月23日環署毒字第0940013006B 號公告修正多氯 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 事項:「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 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依據: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第5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27 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1 所 列多氯聯苯等161 列管編號、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 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列管編號001 至019 、022 至126 及128 至164), 其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1。… 十一、運作附表1 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0083778 號公告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 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4 。(一)運作列管編號00 1 至019 及022 至066 者,不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 之改善規定。…」
附表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
│列管編號No │055 │
├──────────┼────────────┤
│序號 │02 │
├──────────┼────────────┤
│中文名稱 │重鉻酸鉀 │
├──────────┼────────────┤
│英文名稱 │Potassium dichromate │
├──────────┼────────────┤
│分子式 │K2Cr2O7 │
├──────────┼────────────┤
│化學文摘設登記號碼 │0000-00-0 │
│CAS.Number │ │
├──────────┼────────────┤
│最低管制限量(公斤)│500 │
├──────────┼────────────┤
│管制濃度標準w/w ﹪ │六價鉻含量達1﹪以上 │
├──────────┼────────────┤
│毒性分類 │2 │
└──────────┴────────────┘
附表4 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
┌───────────┬───────────┐
│列管編號No │055 │
├───────────┼───────────┤
│序號 │02 │
├───────────┼───────────┤
│中文名稱 │重鉻酸鉀 │
├───────────┼───────────┤
│英文名稱 │Potassium dichromate │
├───────────┼───────────┤
│分子式 │K2Cr2O7 │
├───────────┼───────────┤
│化學文摘設登記號碼 │0000-00-0 │
│CAS.Number │ │




├───────────┼───────────┤
│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82.12.24 │
├───────────┼───────────┤
│備註 │無改善期限 │
└───────────┴───────────┘
臺北市政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 效。…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 項。…」
㈡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告自83年起便將系爭重鉻酸鉀存放於密 封櫃內,並未進行運作使用,且其重量僅有半斤重。又重鉻 酸鉀於85年5 月31日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公告當時並無 明定清理方法及改善期限,而被告亦未事先予以指導改善, 即逕處6 萬元罰鍰,實有不當云云。
㈢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原告未取得被告核發 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之運作行 為(貯存),此有被告94年9月7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影 本附卷可稽。次按前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之多氯聯 苯等161 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 項規定,所謂毒性化學物質係指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 物質,故本件系爭重鉻酸鉀內含六價鉻含量達1w/w%(重量 百分比)以上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項目。又本案 毒性化學物質重鉻酸鉀(K2Cr2O7)濃 度為99.5%w/w 以上 ,換算成六價鉻含量為35.2%w/w 以上。是被告審認原告所 持有之系爭重鉻酸鉀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之毒性化學 物質,自屬有據。
㈣至原告主張系爭重鉻酸鉀自83年起便存放在密封櫃內,僅半 斤重且未運作使用,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年5 月31日公告 重鉻酸鉀為毒性化學物質時,並未公告清理方法及改善期限 ,被告亦未事先予以指導改善,即逕行處分,實有不當等節 。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所謂運作係 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 「貯存」或廢棄等行為,原告自承83年起貯存系爭重鉻酸鉀 之事實,自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規定之運作行為。又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係於82年12月24日公告重鉻酸鉀為毒性化學 物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毒性化學 物質之運作,其運作量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 制限量(重鉻酸鉀最低管制限量為500 公斤)並報經當地主 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同法第8 條、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



規定之限制;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第貳點第3 款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其單一物質任一時刻之運作量低於 最低管制限量者,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 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規定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可。是本件原告自83年起即運作(貯存)毒性化 學物質(重鉻酸鉀含六價鉻含量達1w/w%以上),其重量即 使低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500 公斤) ,仍應報經被告核可後始得運作,違者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第35條7 款規定,被告即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是原 告主張被告未先指導改善,即逕予處罰云云,核屬誤解法令 不足採據。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7 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5第7 款規定,處以法定最低額6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因而維持原處分,實屬允當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第四庭 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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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