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117號
TPBA,95,簡,117,200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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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晉源(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7 月20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
論,並定95年8 月10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第六庭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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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