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17號原 告 甲○○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晉源(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7 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95年8 月10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第六庭 法 官 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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