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556號
TPBA,94,訴,3556,2006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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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迦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輝榮
訴訟代理人 羅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迦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迦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0年01月19日以 「無車縫胸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 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同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4月27日(94)智專 三㈠02016 字第094203769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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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迦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