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 月17日以「馬達定子矽 鋼片定位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 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2 月15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 予撤銷,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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