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404號
TPBA,94,訴,3404,2006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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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04號
原   告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09日以「旋轉機構平面軸承 與軸心之最適化硬度搭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元 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 條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3月15日以(94)智專三㈢0505 2 字第094202316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 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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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