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931號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張壯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7 月20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
年8 月17日上午9 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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