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794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MOLEX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路易士 耶 賀特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允許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30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 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10日以(93)智專三(二)02022 字第093210889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於95年5 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 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 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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