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482號
TPBA,94,訴,2482,2006071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482號
原   告 艾利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千田昌男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邵瓊慧律師
      蘇儀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7 月15日以「艾利美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標章」商標,作為其註冊第988194號「SUPER PANDA 及 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襪子,褲襪,絲襪,圍 裙,冠帽,服飾用、禦寒用手套,服飾用皮帶,領帶,圍巾 」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 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 號商標。92年7 月15日參加人以該審 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嗣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據現 行商標法第85條第2 項及第89條第1 項之規定,原處分機關 乃以該審定聯合商標視為獨立商標逕予註冊。另依現行商標 法第90條規定:本法92年4 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 ,尚未異議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 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異議理由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 ,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912701號「Tare Panda &



Device」商標、及註冊第920884號「趴趴熊及圖」等商標非 屬構成近似之商標,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 13款之規定不符,乃以93年12月7 日中台異字第920853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 訴願,被告經濟部以94年7 月5 日經訴字第09406131270 號 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 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5 月30日 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 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1/1頁


參考資料
艾利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