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安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640號
TPBA,94,訴,1640,2006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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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代理市長)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4年4
月4 日院臺訴字第09400832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之課
予義務訴訟,應以未確定之行政處分為對象,苟當事人對於
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有不備其他要件之違法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 項
亦規定甚明。
二、緣被告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下同)88年4 月6 日以高巿府工
都字第9964號與臺灣省政府同日88府交3 字第140968號會銜
公告紅毛港遷村配售土地安置戶名冊、紅毛港遷村配售集合
住宅安置戶名冊暨更正原公告所有權人姓名清冊,原告以其
係公告所有權人吳田之弟媳,世居紅毛港,於69年7 月25日
即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147 號,符合安置戶之規定
,於88年4 月18日異議期間內向被告高雄市政府提出異議。
被告高雄市政府以90年1 月11日高巿府工都字第01456 號函
知原告謂:「主旨:紅毛港遷村安置戶名冊異議申請案件,
業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議審議通過,查核貴戶資料因與安置對象規定之資格不符,
故請依後附格式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前補齊有利證明文件俾
利審查…」等語;原告復於90年2 月5 日提出異議,經被告
高雄市政府90年12月7 日90高巿府工都字第48590 號函謂:
「主旨:臺端申請紅毛港遷村安置戶後續異議,業經九十年
九月二十八日召開之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
議,貴異議戶不符紅毛港遷村安置對象設籍規定;但依前揭
會議決議,請再補齊有利證明文件申請復審…」原告再於90
年12月26日提出異議,經被告交通部92年9 月23日交航九十
二(1)093 71-2 號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同日高市府都遷字第
0920051535號會銜函表示:「主旨:紅毛港遷村安置戶第三
次異議申請案件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紅毛港遷村策進
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經查貴戶戶籍資料與安置對象設
籍規定之資格不符,不予安置…說明:…三、依紅毛港遷村
第三次修正計畫書安置對象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其
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紅毛港
地區設有戶籍,及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八十五年五月十八
日)設有『戶』(須為戶長)。四、貴戶因七十八年七月二
十八日未設籍或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未設戶等因素,與安置
對象設籍規定不符。…」等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書係於92年9 月23日發文,於同年月29日
送達原告之住所地臺南縣學甲鎮西進207-26號,並由原告之
子即訴訟代理人丁○○合法簽收,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郵局95年7 月26日高營字第0952002727號函檢送郵政簽
收收據一件附卷可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92年
9 月30日起算,扣除其在途期間2 日,至92年10月31日(星
期五,非休息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3年12月6 日始將訴
願書寄送被告收受,有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總收文日期章
蓋於訴願書可按,原告提起之訴願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
間,原處分應於訴願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本件原告對於已
確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揆諸前開說明,自有起訴不
備其他要件之違法,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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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