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代理市長)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27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