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原 告 BEST TV LIMITED (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N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