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陸晞珥 Benoit 陸凱諾 Carole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顏肋華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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