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87年度,37號
TPSV,87,台聲,37,19980115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古保羅 Paul
  代理人 陳貴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林日宣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