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456號
TPEV,95,北簡,2456,200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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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45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乙○○原名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為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年息百分之十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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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