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入會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2380號
TPEV,95,北簡,22380,200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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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22380號返還入會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4年7月16日加入被告QVC度假村俱樂部專案 ,並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嗣因不妥,乃於 94年7月21日依合約第2條約定於7日內解除契約,書立取消 合約書,詎被告並未退款,且被告因不當行銷方式,經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三百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曾書立取消合約書,然同時復簽立聲明書, 表明該取消合約書不具法律效用,決定按原契約履行。復於 94年7月25日匯款繳清全部入會費用,原告自未解除契約, 被告亦無庸返還入會費用,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一)原 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於94年7月16日加入被告QVC度假村俱樂部專案,並 於94年7月21日書立取消合約書之事實,業據提出入會合約 書、入會申請表、取消合約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合約業已解除,被告應給付上開 金額,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於94年7 月21日除書立取消合約書外,另書立聲明書1紙,表示該取 消合約書純屬給家人看,並不具法律效用,決定繼續按原契 約履行;且於94年7月25日匯款二十八萬一千九百七十元用 以繳交入會費用等情,有聲明書、活期存款存摺附卷可稽, 原告對此亦不否認,則原告既另立聲明書,表明並未解除合



約,嗣後並依約繳交入會費用,自無從再執取消合約書主張 合約業已解除,原告主張,即有未合。至被告有無因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處罰,與原告請求無涉 ,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其聲明所示之事項,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 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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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