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867號
原 告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劉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之營業所及住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 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寄送,遭「原書處所不明」 理由退回,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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