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世界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96,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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