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5年度,2350號
TPEV,95,北小,2350,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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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許進松
被   告 丁○○
     原名謝鳳桃)五十號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九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邀同被 告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 (被告丁○○原名謝鳳桃,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更名,原告原 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變更公 司名稱),約定由被告丁○○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六 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止,以一 個月為一期,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分七十二期依年金法 計算平均攤還,按月繳納一次,利息按中美基金青年創業貸 款之利率標準即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行率之九成為準機動計 算,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或不依 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戊○○○乙○○○所 保證之債務,如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被告戊○○○、乙○ ○○當即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原告無庸先就擔保物受 償,得逕向被告戊○○○乙○○○求償。詎被告丁○○僅 攤還本息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四元,及自九十四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九二計 算之利息,以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給付,爰依 兩造間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約款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並 提出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九五000五六七五 0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 資料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 0九五000五六七五0號函、第000000000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貸契約、連 帶保證約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定有明文,爰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亦有 明定,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 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九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
合    計    壹仟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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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