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市婦女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蓗律師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 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判決被告全 部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惟前開判決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首揭規定 以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