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27677號
TPEV,93,北簡,27677,200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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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7677號
原   告 台北市婦女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蓗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列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諭知,應更正補充記載為「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已載明假執行及免假執行 之宣告,主文欄則漏未諭知,為顯然之錯誤,爰依前揭規定 以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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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