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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