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2460號
TCEV,95,中簡,2460,200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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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60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麗美
      即正豐玻璃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陳麗美」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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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