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更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金門縣公路監
理所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金監裁字第裁
36-T0000000號),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5年度交聲字第1號裁定
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4月17日
以95年度交抗字第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 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18日12時25分許,駕駛 馥華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馥華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WW-273 營業大客車,自金門縣水頭碼頭停車場駛離時,為警覺察其 大客車後車牌有塗抹使之不能辨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而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金門縣 公路監理所通知上開大客車所有人馥華公司繳納罰款,馥華 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原處分機關乃於95年1月11日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 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之規定,裁決汽車所有人馥華公司罰鍰新台幣2400元,有 卷附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察所製掣之94年12月18日金門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94年12月30日監理字第0940008479號函,及95年1月11日金 監裁字第裁36-T0000000號裁決書可稽。本件異議人雖為駕 駛人,然非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所為之異議,要與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本件異議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培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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