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楊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於民國9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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