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538號
抗 告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山路7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東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95年5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全字第1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係以:按大學法第10條第2項、國立臺東大學組 織規程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相對人理工學院院長之聘任 契約,須經相對人校長同意聘任後,聲請人始能與相對人成 立聘任院長之法律關係,從而發生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件聲請人於相對人校長同意聘任其為相對人理工學院院長 前,其就該院長之職尚未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權利,亦不因相 對人徵求理工學院院長之公告,致其公法上之權利現狀發生 任何變化。從而,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聲 請假處分,難認已具備假處分之要件等詞,駁回抗告人之聲 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原審94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理由明確 表示:..相對人理工學院於94年5月12日將遴選委員會遴 選之抗告人及鄭文騰簽請校長擇聘,鄭文騰亦為適法之院長 候選人之一,並非祇有抗告人1人,仍有待相對人校長擇聘 之..。然相對人未理會該案判決,而於95年5月16日公告 「國立台東大學徵求理工學院院長候選人」,如相對人繼續 徵求理工學院院長,且因此產生新院長,日後將造成抗告人 、相對人及新選出院長間之爭執,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 ,即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其次,國立臺東大學各學 院院長產生及去職辦法所稱「兼任」,即指院長應為臺東大 學之專任教授而「兼任」院長,故欲擔任理工學院院長須先 取得理工學院系所專任教授之資格,故相對人如擇聘鄭文騰 教授為院長,尚須經過學校三級教評會之聘任,如未經教評 會同意聘任,則相對人之行政裁量限縮至零,相對人應擇聘 抗告人為院長,故抗告人目前雖未被擇聘為院長,但「將來 有訴訟之本案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如相對人從新遴選院 長,則抗告人之權利「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故抗 告人之聲請應符合假處分之要件,原審認事用法尚有違誤。
再者,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既然認定應回歸 94年5月12日遴選委員會陳報之人選來擇聘1人,如今卻又裁 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原裁定與該判決顯然衝突,而有理由 矛盾違背法令之虞。
三、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 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之前,預防將 來債權人勝訴後因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 虞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權人,現在 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權為其前提要件,如已有確定 裁判不認債權人之權利存在,則其假處分之聲請,即屬不應 准許。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曾求為確 認相對人聘任抗告人為理工學院院長之行政契約成立,任期 自94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之判決,案經原審94年度 訴字第605號判決,以抗告人仍有待相對人校長擇聘,抗告 人訴請確認相對人聘任抗告人為理工學院院長之行政契約成 立,即屬無據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因抗告人並未上訴 而告確定。準此,該確定判決不認抗告人於相對人校長同意 聘任其為理工學院院長前,並無公法上之權利存在,亦不因 相對人前述理工學院院長之候選人徵求公告,致其公法上之 權利現狀發生變更,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 非法之所許。至於上開確定判決理由雖另謂候選人鄭文騰未 通過聘任為相對人專任教師,理工學院候選人只剩抗告人一 人,校長裁示不符擇聘規定,另行重新辦理遴選,雖有不合 等詞,核屬贅論,非該判決得心證之理由,自不生束拘效力 。原裁定理由固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 抗告論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