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5年度,1435號
TPAA,95,裁,1435,2006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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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35號
上 訴 人 李國川即唐川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楊銘錄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制度係就受不利判決人之審級救濟程序,必須受原審 不利判決之人,始有提起上訴之必要,如上訴人對原審有利 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本件 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營業稅罰鍰超過新臺幣1,09 8,900元部分均撤銷,此部分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上訴 人上訴狀聲明廢棄原判決,未區分勝訴、敗訴部分,應係對 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關於上述上訴人在原審勝訴部分,上 訴人仍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至上訴人對原審敗訴部分判決之上訴,另以判決駁 回之,併此敍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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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