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巧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3539號、106 年度偵字第3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巧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10行至第12行「提款卡 及提款卡密碼,以宅急便寄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智浩』之成年男子」更正 為「提款卡,以宅急便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予『恒遠服務社』,並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帳戶之 存摺影本、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智浩』之 人」、附表編號2 匯款時間及地點欄「大度區」更正為「大 肚區」、附表編號3 詐騙時間及手法欄「轉帳1 萬3,000 元 至系爭彰化帳戶」更正為「轉帳1 萬2,985 元至系爭彰化帳 戶」、附表編號5 詐騙時間及手法欄「下午5 時20分許」更 正為「下午3 時19分前某時」、附表編號6 詐騙時間及手法 欄「轉帳2 萬9,912 元及1 萬9,985 元至系爭彰化帳戶」更 正為「轉帳2 萬9,912 元至系爭彰化帳戶,再以跨行存款方 式將1 萬9,985 元存入系爭彰化帳戶」、附表編號10詐騙時 間及手法欄「105 年12月1 日某時」更正為「105 年12月1 日前某時」,並於證據欄補充「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彰桃 字第10600128號函及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各1 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 上字第1270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提 款卡寄送予「恒遠服務社」,並將密碼告知「張智皓」供 其犯罪使用,被告之行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提 供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先後詐騙告訴人李佩芬、魏夢涵、
被害人房君昊,致其等各將數筆款項先後匯入被告上開帳 戶之詐欺取財正犯行為,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三)被告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 人先後詐騙告訴人盧玨瑩、楊致原、李佩芬、游智翔、王 力德、魏夢涵、王璽珺、楊朝貴、被害人房君昊、陳品蓁 之行為,屬1 幫助行為侵害10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四)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交付其申辦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 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欺取財犯罪頻仍之根 源,且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 並因被告之行為,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正犯之真 實身分,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 度尚可,兼衡被告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服務業、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本案詐欺取財正犯所詐得之金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六)另本案雖認定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然並無 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 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3539號、106 年度偵字第36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