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4年度,525號
SSEV,94,新簡,525,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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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志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處理中(九十五年度交查第三十九號),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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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