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5年度,80號
CHEV,95,彰簡,80,200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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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80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丙○○於民國94年5月3日以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4年5月3日至99年5月3日止,按基準利率(現為3.92%) 加碼3.97%即年息7.89%計算利息,借款人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違約金。詎借款人自94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 377,9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77,905元,及自9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9%計 算之利息,並自9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認識訴外人丙○○,並未擔任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原告所提借據及約定書上之被告之簽名及印章均 非真正。又台中縣豐原市刑警隊經濟組於94年6月29日偵辦 案件時曾發現被告之身分證遭訴外人姚錦榮偽造冒用,該偽 造之身分證所貼照片之人並非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偵字8660號不起訴處分書亦認定訴外人姚錦榮有冒用 被告名義情形,則被告既非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不負 清償借款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然被告 辯稱伊並未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乙情,既經本件借款人丙 ○○及原告之對保人員乙○○到庭指證屬實;且該等文書上 之「戊○○」之簽名,與屏東縣崁頂鄉戶政事務所95年6月8 日第0950000672號函附被告申請印鑑之簽名不符,亦為原告 所不爭執,是被告辯稱其並非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毋庸 對訴外人丙○○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應堪採信。從而,



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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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