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7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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