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3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源營造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330 元。
㈡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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