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8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通禹工程有限公司即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桓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7,11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龔 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