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4年度,865號
GSEV,94,岡簡,865,200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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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8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通禹工程有限公司即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桓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7,11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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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禹工程有限公司即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桓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