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武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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