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7年度,149號
TPAA,87,裁,149,199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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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坤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八六訴
字第二五一五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甲○○等(另案判決)提起訴願時,原告並未列名為當事人,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足見其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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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