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盛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與被告曾紋隆即永益印刷廠發間回復原狀暨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共
計124 個印刷網版,未陳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上述
印刷網版之價額並按此價額合併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之損害賠償
新台幣259,800 元,計算全部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後,補繳全部
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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