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訴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蔡滋聰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寬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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