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號
原 告 戊○○
10樓
原 告 丙○○
號之2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庚○○
被 告 林鄭光珠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周滄海
號
被 告 周道泓
被 告 周道森
9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17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請向戶政機關申請關係人鄭啟諒、周鄭金碇之除戶謄本攜帶到院,並製作關係人鄭啟諒、周鄭金碇之繼承系統表,並請提出被告庚○○、林鄭光珠、己○○、辛○○以及周滄海、周道泓、周道森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書後攜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