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5年度,516號
CYEV,95,嘉簡,516,200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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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51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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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1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 請支付命令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61761 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 95年07月11日言詞辯論時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 1391元,及自民國95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縮減請求之金額,合於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宏都行即洪好於民國94年07月27日,邀同訴外人陳李 惠卿及被告乙○○(洪好與陳李惠欽部分均已核發支付命令 且未異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 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借款 期限自94年07月29日起至97年07月29日止,分36期依年金法 按月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率固定為年息百分之11。被告逾期償



付時,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若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詎訴外人洪好經營之宏都行於94年11月07日 辦理歇業與撤銷,依約原告得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宏都行即洪 好、陳李惠欽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與訴外人宏都行即洪好、陳李惠欽應即清償所欠款項,屢 經催討罔效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本件借款均仍有按期繳款,原告請求一次清償並 不合理。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小企業輕鬆貸 專案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 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等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 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立約 人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宣告 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原告得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 視為全部到期,有卷附授信約定書可證。又查借款人即訴外 人洪好獨資經營之宏都行業於94年11月7日辦理歇業/撤銷, 有卷附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可佐,是依兩 造契約約定,訴外人洪好獨資經營之宏都行辦理歇業/ 撤銷 ,即屬停止營業,原告本即得主張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為訴外人宏都行即洪好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清償之責,是被告抗辯原告不應請求被告給付全部 債務,為無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裁判費3200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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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