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莊添樁即順吉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88 號取回車輛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莊添樁即順吉汽車商行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答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前將車牌號碼Y7-7579號、
引擎號碼QG00000000號之日產廠牌轎式自用小客車乙輛返
還並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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