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即新樺豐裝璜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丁○○○○○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到
相 對 人 丙○○即新樺豐裝璜工程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代理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
,當場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
日(支票號碼JV0000000,帳號013699)支票乙紙,由聲
請人代理人收受。
二、相對人同意車牌號碼5121─JB號車輛之損害不對聲請
人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琴 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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