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5年度,1058號
SJEV,95,重小,1058,200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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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105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即朝慧眼鏡行
            4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9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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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