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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