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627號
KSBA,95,訴,627,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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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代理巿長
上列原告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環署訴字第0九五00二六九八
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原處分即被告九十四
年九月十二日高巿府環二字第0九四00四四八七八號至第00
00000000號公告,均載明污染行為人為「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且上開訴願決定書,記載訴願人為「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均非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
煉油廠」。而本件原告既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亦非訴願決定之
訴願人,其提起本件訴訟,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茲命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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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