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25號原 告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劉怡秀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乙○○ 市長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市區道路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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