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528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17日下午5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
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