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柯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二六五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為取回擔保金,而依法項向對人催告行使權利 ,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 函及回執各乙件即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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