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苓雅區成功國民小學間請求排除侵
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6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