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4590號
KSEV,95,雄簡,4590,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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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59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29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証書、授信約定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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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